2022 年底之后的两年里,发生了一件文学史上没有先例的事:几乎所有能拿到的书,都被读了一遍。
不是被人读。是被拿去训练模型——整本整本地进入语料,被切成片段、算成参数,然后消失在权重里。作者不知道,出版社不知道,图书馆不知道。这件事没有对应的旧词可用:它不是引用(没有引文),不是改编(没有改出一个版本),不是抄袭(输出通常不与原文相同),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阅读(没有一个读者)。
2023 年起,作家们开始起诉。他们要回答的第一个问题,恰恰是本栏前两条(第 039、040 条)用六十年也没答清的那个问题的现钞版本:一段文字算谁的,凭什么算。差别在于,这一次回答它的不是批评家,是法官;而法官必须给出一个可执行的答案——判多少钱,判给谁。
争的双方,主张都不难懂。
权利人一方说:模型是靠这些书变得会写的,书是原料,用原料要付钱。模型公司一方说:训练是把书读成统计规律,不是把书搬出去卖;模型的输出通常不重复原文,因此没有替代原作的市场。两边都不是在装糊涂——它们说的其实是两件不同的事,而旧的著作权法里没有一个概念能把这两件事同时装下。
本栏一百条里,绝大多数是某个人在某一年提出的某个说法。本条不是。它是从一连串互相矛盾的判决里被逼出来的一个区分,至今没有一位署名的提出者。这一点值得单列,因为它本身就是一个关于思想如何发生的样本。
第一次分叉出现在 2025 年 2 月。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比巴斯法官临时指派审理)就汤森路透诉罗斯智能案作出部分简易判决:认定西方法律数据库 Westlaw 的判例摘要具有独创性并受保护,罗斯用它们训练自己的法律检索工具不构成合理使用——理由集中在第一与第四要素:这不是转换性使用(罗斯做的是一个功能相同的竞争产品),且它替代了原告的市场,包括原告本可以出售训练数据的那个潜在市场。
第二次分叉出现在四个月后,方向相反。2025 年 6 月,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阿尔萨普法官在巴茨等诉 Anthropic 案中作出简易判决:用合法取得的书训练模型属于合理使用,且认为这种使用具有高度转换性;但下载并留存盗版副本不是,并就此部分安排审理。同月,同一法院的查布里亚法官在卡德里等诉 Meta 案中就原告的市场损害理论作出对 Meta 有利的简易判决,但明确写道这一结论出自本案的证据记录与双方的主张,不等于训练在任何情况下都属于合理使用。
三份判决,三种结论,同一套四要素。这才是本条真正的起点:当同一把尺子在三个案子上量出三个方向,说明被量的那个东西还没有被正确地切开。
切开它的那一刀,出现在阿尔萨普那份判决里:把「用它训练」和「把它拿到手并留着」分成两件事,分别定性。训练那一面朝转换性走,取得与留存那一面朝复制走。这一刀之后,巴茨案以和解收场——2025 年 9 月双方达成和解,2026 年 7 月 20 日由马丁内斯-奥尔金法官作出终局批准,和解金 15 亿美元,涉约 50 万部作品,每部约 3,000 美元,为美国著作权史上已知最大的一笔赔付。
而截至 2026 年 8 月,还没有任何一个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就「训练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作出裁判。汤森路透案的上诉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在第三巡回法院言词辩论,未出判决;纽约时报等诉 OpenAI 的合并诉讼在纽约南区仍未出简易判决。也就是说,本条所记的这个区分,目前只是三位地区法院法官在各自的证据记录上作出的判断,尚未成为定论。本栏据此把它列为一条正在发生、随时可能被推翻的思想——这在一百条里是仅有的几条之一。
一部作品被吸收进一个模型,法律上可分成两件事:它被读(用于训练),与它被复制(被取得与留存)。前者可以是正当的,后者可以是侵权的,二者分别定性、分别计价。因此,一部作品在这套账里的价值,不由它对模型贡献了什么决定,由它是怎么被拿到的决定。
可被反驳的形式:只要能给出一种可执行的计量方式,使一部作品的赔付额随它对模型的实际贡献而变、而不随取得渠道而变,本命题即被动摇。
这句话最要紧的地方在后半句,而后半句常被略过。「按怎么拿到的计价」意味着:同一部书,从图书馆买来扫描进语料,与从盗版库下载进语料,在这套账里价值不同——而它对模型的贡献完全一样。
这不是法律糊涂。这是法律在一个它无法计量的东西面前,退到了它能计量的那一样上:副本是可以数的,贡献不可以。第九节之二的试撞会指出,这个退让不是权宜,而可能是唯一可执行的方案。
强档:AI 训练就是偷书。几乎必错,且在三份判决中全部落空——三位法官里有两位认定训练本身具有转换性。这一档在公共讨论中出现得最多,而用它去论证,会在第一轮就被判决记录驳倒。
中档(本条实际主张):被读与被复制可分开定性、分开计价,因而价值由取得方式决定。有信息量,可被反驳(反驳形式见上),且它同时解释了三份判决为什么方向不同——它们切的位置不同。本栏的承重命题写的是这一档。
弱档:训练数据的来源要合法。几乎必对,且任何一份合规手册都会这么写。若一次碰撞最后只用到这一档,说明本条被选进来是多余的。
整条命题的分量压在这个区分上,而这个区分在技术上并不干净。本栏把两边各自的内容摊开,并写明它们在哪里重叠——因为第六节的第一处失效正落在这个重叠上。
「被复制」这一边是硬的。它对应的是可数的物:下载了多少个文件、库里存了多少本、存了多久、有没有再分发。这些都有日志、有取证、有数量。它之所以能承担赔付,正因为它可数——15 亿除以 50 万部得出每部约 3,000 美元,算的是册数,不是文学价值。
「被读」这一边是软的。它对应的是一次不留痕的转化:书进去,参数出来,中间没有一件可以指着说「这就是那本书」的东西。法律面对这一边时,只能问它像不像已有的某种行为——像不像引用、像不像研究、像不像那种被判过许多次的「转换性使用」。问的不是它是什么,是它像什么。
两边的重叠处:训练在技术上必然包含复制。要训练就得把文件读进内存、切分、缓存,这些都是复制。因此「被读」与「被复制」并不是两种行为,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描述层面。法律真正分开的其实不是行为,是取得渠道:从哪里拿的、有没有权拿。本栏据此判定:承重命题里那个区分,准确的说法应当是「合法取得的复制」与「非法取得的复制」,而不是「读」与「复制」。之所以仍用后一对词,是因为公共讨论与判决书本身都在这样说——本栏保留这个说法,同时在这里标出它的不准确,不悄悄替它修辞。
本条没有一篇原文,只有几份判决书。下面按它们各自的推理次序辨读,改述为主,出处标在第十节。读判决书与读理论文章不同:判决的每一步都必须落在一个可执行的结论上,因此它的推理会在概念还没想清楚的地方硬着头皮往下走——而那些硬着头皮的地方,正是本条的思想发生处。
第一步:先问这东西受不受保护。汤森路透案里,这一步花了力气——Westlaw 的判例摘要是不是作品?法院认定它们有独创性,受保护。这一步在图书类案件里几乎不需要争:书当然是作品。但它提醒了一件事:语料里有大量东西的作品身份并不清楚(网页、评论、代码注释、字幕),而这批东西至今没有被任何一个判决处理过。
第二步:认定复制事实。拿了没有、拿了多少。巴茨案里这一步给出了本条最常被引用的一个数字:法院认定 Anthropic 曾从盗版来源下载并保存了数以百万计的书籍副本。这一步是全部推理里唯一不需要新概念的一步,而它最终决定了赔付的量。
第三步:合理使用四要素。美国著作权法第 107 条给的四要素——使用的目的与性质、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的数量与实质性、对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三份判决在这一步分了岔,而岔口全在第一与第四要素上。
第四步:第一要素,转换性。问的是:这个使用有没有把原作变成一个目的不同的新东西。汤森路透案答否——罗斯做的是一个与 Westlaw 功能相同的法律检索产品,训练只是达到同一目的的另一条路;第三巡回法院在 2026 年 6 月的言词辩论中反复追问的也正是这一点:当一个产品服务于与原作相同的最终用途时,它还能不能被称为转换性的。巴茨案答是,且用词很重,把用书训练模型说成高度转换性的使用。同一个判据,两个方向。
这里要辨清楚差别在哪里,因为这是本条最容易被误读的地方:两案的分歧不在于「训练」这个行为的性质,在于两个产品各自站在什么市场上。罗斯与 Westlaw 是同业竞争者;而通用语言模型与一本小说不在同一个市场上卖。换句话说,转换性这个判据其实不是在判行为,是在判市场距离。本栏认为这是本条最值得记的一处发现,第六节第三处会据此下刀。
第五步:第四要素,市场影响。这一步在三案里都是决定性的,且各自的做法不同。汤森路透案把「原告本可以出售训练数据」这个尚不存在的市场也算了进去。卡德里案则在这一步给了 Meta 有利结论,理由是原告未能就他们主张的市场损害提出足够的证据——而法官同时写明,这是就本案记录而言,不是就一切训练而言。
第六步,也是本条真正的那一刀:把取得与使用分开。阿尔萨普在巴茨案里没有对整个行为给一个统一结论,他把它切成两段——用合法取得的书训练,属合理使用;下载并留存盗版副本,不属。这一刀之所以关键,不是因为它更公道,是因为它可执行:前一段无法计量,后一段可以数册数。切开之后,案子立刻有了一个能算出金额的部分。
把六步连起来看,这条思想的发生方式就清楚了:不是有人先想出「被读与被复制可以分开」这个区分,然后拿去用;而是法官必须给出一个数,而唯一能数的只有副本,于是那个区分被倒着逼出来了。本栏一百条里,多数思想是先有主张后找材料;本条是先有一个必须交出的数字,主张是从数字那一头长回来的。这在方法上是极罕见的样本,第九节会用到它。
「合理使用」(fair use)。汉语译名稳定,但它掩盖了一个制度差别:美国的合理使用是开放式的——第 107 条给四个要素,由法官逐案权衡,什么情形都可能落进来。中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是封闭式列举:只有列明的那十几种情形才算,法官不能自行增设。两个「合理使用」是两套东西,一个是判断方法,一个是清单。四之二会说明这个差别如何决定了两边争论的形状。
「转换性」(transformative)。这个词在汉语里常被译成「转换性使用」或「变革性使用」,两种译法都容易让人以为它说的是「改动了多少」。它不是。它问的是使用的目的与原作的目的差多远。第四步已经指出,它实际上判的是市场距离——而「距离」这个东西在译名里一点痕迹也没有。凡在汉语讨论里用这个词,必须先把这层意思讲一遍。
「语料」。这个词是本条最需要警惕的一个,因为它太顺口了。说「语料」,等于已经承认了那批书是材料——而这正是争议的实质所在。权利人一方的整个主张,可以浓缩成一句:它们不是语料,它们是作品。本栏在标题里仍用「语料的法权」,是因为这是通行的说法;但辨读时须记住:这个词自带一方的立场。这与第 040 条第七节之二对「文责自负」的处理是同一种谨慎——用它作入口,不用它作结论。
本栏在第 039、040 两条上定下了一条动作:辨读一条思想时,除了读它说了什么,还要读它用什么形式说——形式常是它没写出来的那半个论证。本条的形式与前两条都不同,且不同得很彻底。
三种形式并排看。039 是一篇七页的活页文章,没有一条注释、没有文献表——代价是不可核,只能当判断来源。040 是一场提交同行评判的报告,附有当场诘难的记录——因此可核,能当描述来源。本条是几份判决书,而判决书有三样前两者都没有的东西。
其一,它必须落到一个可执行的结论上。理论文章可以在概念没想清楚的地方停下来说「有待进一步研究」,判决不能——它必须判,而且要判出一个能执行的东西:赔多少、禁什么。第三节末尾那条判断(这条思想是被一个必须交出的数字倒着逼出来的)全部依赖这一点。本栏一百条里,只有极少数是这样发生的。
其二,它是对抗式的。判决书里两方的主张都在,而且是各自请了最好的人写出来的最强版本。这意味着本条自带一份现成的、双方都用尽了力气的正反材料——理论文章里的「反对意见」多半是作者自己拟的稻草人,判决书里的不是。本栏据此判定:判决书是碰撞用料里质量特别高的一类,因为它的对立面不是被想象出来的。
其三,它自带推翻通道。可以上诉。一份判决从写成的那天起就知道自己可能被推翻,因此它的推理会把自己的适用条件写得很紧——卡德里案那位法官特意写明结论出自本案证据记录而非普遍规则,就是这种写法的样本。这与理论文章的写法正相反:理论文章倾向于把结论说得尽量普遍,判决倾向于把结论圈得尽量窄。
三种形式排成一个序列,正好对应三种可用性:039 的形式使它只能供判断;040 的形式使它能供描述;本条的形式使它能供材料与数字,却只能供极窄范围内的结论(第六节第五、七处)。形式决定的不是这条思想有多对,是它能被拿去干什么。本栏建议:以后每条第三节都做一遍这个动作,并在第九节的「能供什么/不能供什么」处与它对上——两处若对不上,说明有一处读错了。
老前提的完整形式:作品被使用的方式可以穷举——复制、发行、表演、改编、传播——每一种对应一项权利;只要落进某一项,就付费或禁止;落不进任何一项,就是自由的。
这套前提是整个现代著作权法的骨架,它由三副脚手架撑着。
第一副:以「复制件」为计量单位(1710 年至今)。从《安妮法令》起,著作权就是围绕「复制」建起来的——权利的名字就叫 copyright。这一副提供的材料是可数性:印了多少册、卖了多少张、播了多少次,都能数,因而能算钱。三百年来,著作权的每一次扩张(录音、广播、电影、软件、网络传播),都是把一种新出现的行为设法说成某种复制。本条并没有推翻这一副——恰恰相反,它是在这一副上得出结论的(第二步数册数、第六步按册计价)。它推翻的是这一副能覆盖一切的那个信心。
第二副:思想与表达二分(十九世纪起确立)。著作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方法、风格、结构。这一副提供的材料是可操作性:法官只需要比对文字,不需要判断谁的想法在先。它把著作权变成了一门可以在法庭上执行的技术。而本条正是在这一副上撞出一个大洞:一个模型从一批书里学走的,恰恰主要是不受保护的那一半——风格、句法习惯、结构手法、题材处理。按现行法,这部分被学走了,没有任何救济。第六节第二处会详说。
第三副:使用方式可穷举。著作权法采取的是列举式的权利清单,新的使用方式出现时,靠立法或解释把它塞进某一项。这一副提供的材料是法律的确定性——当事人可以事先知道什么该付费。本条对这一副的处置是最有意思的:它没有新增一项权利,也没有把训练塞进旧的某一项,而是绕开了这个问题,转去问那些副本是怎么来的。这是一次典型的回避,而回避的理由是可执行性。
三副的处置结果:第一副被沿用,第二副被撞出一个至今没补的洞,第三副被绕开。与前两条对照就看出规律:第 039 条推翻的是一个观念(原创神话),第 040 条揭开的是一套操作(作品这个编目单位),而本条既没推翻观念也没换掉操作——它是在一套不够用的旧装置上,被迫做出了一个可执行的切分。本栏据此判定:本条的力气不在它想得多深,在它必须落地。而必须落地这件事,反过来把一个此前无人提出的区分逼了出来。
这一节是本条最值得做的一节,因为中美两边的差别不是程度差别,是争点位置的差别。
制度前提不同。三之二已经指出:美国的合理使用是开放式四要素,中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是封闭式列举,另有第一款第(十三)项作为兜底。后果是直接的:在美国,训练是否合理使用是一个法官可以当场权衡的问题;在中国,训练不在那份清单上,因此严格说来它没有一个现成的位置。于是中国的争论从一开始就是立法论而不是解释论——学界近年提出的几条路子大致是:以第(十三)项兜底条款为接口,在实施条例中新增一条专门针对训练的例外;或走法定许可(不必事先授权但须付酬);或设计「合理使用配合法定许可」的双轨动态机制,按产业发展阶段分期适用。这些讨论争的是应当立什么规矩,而不是现有规矩怎么解释。
司法实践的位置也不同,而且是相反的。美国的主战场在训练端——三份判决全在问那批书是怎么进去的。中国的案子主要在输出端。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奥特曼」案提出了分阶段责任:在数据输入端,用户上传素材、平台未直接参与训练,不构成直接侵权;在内容输出端,平台对用户生成的侵权模型与图片未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判决同时指出平台通过会员充值等方式获益、相关模型可稳定输出侵权内容,平台应当预见风险而未过滤屏蔽,主观有过错。2024 年 9 月一审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三万元。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同类判决则强调平台对生成内容的技术控制力是责任认定的关键。
已有学者明确点出这个偏向:中国的学者与法院更多关注输出端是否侵权,对前端训练阶段使用他人作品是否侵权有所忽略;而杭州那份判决在训练问题上倾向于认定不构成侵权。
把两边并排看,本栏得出一条本条最要紧的判断:同一个技术事实,两个法域把争点放在了链条的两端——美国在问「拿的时候合不合法」,中国在问「吐出来的时候像不像」。前者管的是取得,后者管的是输出。而这两端之间的那一段——书进去、参数出来的那一段——两边都没有处理,因为两边都处理不了。本条的承重命题(价值由取得方式决定)在美国材料上成立;在中国材料上,与之对应的是另一句:价值由输出相似度决定。两句话都绕开了中间那一段,方式不同。这是本栏在全部一百条里找到的最干净的一处「同一问题的两种回避」,第九节把它列为一个独立的碰撞题目。
上面三副是法律的。但本条真正冲击的对象里,还有一副是文学自己立起来的,而且立了两百年——它不在任何一部法典里,却决定了作者们在这场争论里说话的方式。
这一副是:写作是有代价的,因而写出来的东西是他的。时间、心力、失败的稿子、被退回的次数、写不下去的那些年——这些代价并不出现在著作权法里(法律不问你写了多久),却是全部关于「这是我的」的直觉的真正来处。第 039 条第四节说的那一副(浪漫派原创神话)只是它的一半:原创说的是「与别人不同」,代价说的是「我付出了」。两者常被混为一谈,而它们是两件事——一个关于结果,一个关于过程。
立起这一副的材料很具体:十八世纪的稿酬制度把写作变成一种可以糊口的劳动;十九世纪的作家传记把「呕心沥血」写成了作者形象的核心;二十世纪的创意写作教学把「改到第几版」当成技艺的证明;到今天,作家访谈里被问得最多的一个问题仍然是「你写了多久」。这一副从未被写进法律,因为法律无法计量它;但它是读者与作者共享的那个直觉的全部内容。
本条对这一副的冲击最深,也最不被讨论。法律的三副是被绕开、被撞洞、被沿用;而这一副是被直接架空的——因为模型的吸收是零代价的,而它吸走的东西恰恰是别人付了代价才写出来的。争议里那种情绪上的不平,多半不是因为钱,是因为这一副被架空了却没有任何地方可以主张。第九节之二撞出的「吸收代价率」正是从这里长出来的:它测的就是这一副还在不在。本栏据此判定:本条在法律上的争点是取得渠道,在文学上的争点是代价的消失——两者不是同一件事,而目前所有的诉讼只处理前者。
本条给了读数——而这是本栏一百条里少见的。前两条(039、040)都写着「未给读数」;本条不但有数,还有确切的分子分母。但正因为有数,辨它就更要紧:一个数字摆在那里,很容易被当成它并不是的那种东西。
现有的读数。和解金 15 亿美元;涉及约 50 万部作品;每部约 3,000 美元;法院认定曾从盗版来源下载并留存的书籍以数百万计。分母是作品数,分子是金额。
第一件必须辨清的事:这个数不是价值计量,是和解定价。3,000 美元这个数与任何一部具体作品的文学价值、销量、影响力都无关。它是从另外三样东西倒算出来的:涉案册数、法定赔偿的上限风险、以及双方各自愿意承担的诉讼成本。把它读成「一本书值三千美元」,是把一次风险定价读成了一次估价。
第二件:分母只包含「有人来主张」的作品。能进这个分母的,必须同时满足几个条件——是受保护的作品、有可识别的权利人、权利人知道有这件事、并且提出了主张。不满足的全部不在分母里:孤儿作品、匿名作品、已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权利人不知情或没能力主张的作品,以及绝大部分非英语世界的作品。本栏据此判定:这个读数测的不是「有多少作品被吸收」,是「有多少作品的权利人到场了」。这两件事的差距有多大,目前没有任何人测过——这是一处现成的空缺。
第三件:这个读数不随贡献而变。承重命题已经点明。一部被模型反复用到的经典,与一部只出现过一次的滞销书,在这套账里同价。它测的是册数,不是分量。
上面三条辨完,本条的读数状况就清楚了:它有一个可执行的读数(按册计价),却没有它自己的承重命题所指向的那个读数。命题说价值由取得方式决定——这话要成立,得先能说清「不由贡献决定」里的贡献是多少。而贡献这一项,至今没有任何一方给出过计量方式。
候选:可指认余量。取一批模型输出片段为分母,其中能被多数独立标注者一致地指认到某一确定来源作品的片段数为分子。它测的是:一部作品被吸收之后,还有多少成分能被认出来是它的。
三种结果,三种后果。余量接近零——说明贡献在原则上不可指认,那么按取得方式计价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唯一可执行的方案,本条的承重命题从「法律退让」升格为「法律别无选择」。余量可观且稳定——说明贡献可以被指认,那么按册计价就是懒,本条被驳,应当改为按可指认余量计价。余量因作品而异(风格强烈的作者余量高,平实的作者余量低)——这种结果最麻烦也最有意思:它意味着法律现行的计价方式对风格强烈的作者格外不公,因为他们被拿走得最多,却与别人同价。
请注意这个候选与第 039 条那个的关系。039 第九节之二撞出的「来源痕迹浓度」测的是输入端——一段文字里还剩多少可辨认的来源痕迹;本条这个测的是输出端——模型吐出来的东西里还剩多少可指认到某个来源。同一族,两个方向,且可以互为对照。本栏把它记下来:这是第二次,两条正文各自的第五节撞在了同一个量上。当两条不同的思想在补读数时撞到同一个量,通常说明那个量才是这一片题域真正的承重处。
(由第九节之二的试撞补出。)这个候选读数还有一个更要紧的用途:它测的正是那一跑第二步找出的共有前提成不成立——「一个文本对后来者的贡献可以被指认到具体来源上」。可指认余量若近零,这个共有前提不成立,那么本条按取得方式计价就不是退让而是唯一解,同时形式可跨域追踪那一族在生成文本上失效。一个读数同时决定两条思想的存亡,本栏目前只见到这一处。
七处。第一、二处是本条自己的结构问题,第三至五处是它的适用边界,第六、七处是它正在被外部绕开。
第一处:「读」与「复制」在技术上分不开。二之三已经详述:训练必然包含复制,法律真正分开的是取得渠道而不是行为。后果不是修辞上的:一旦有人以完全合法的方式取得全部语料(购买、授权、自建),本条的整个赔付机制就没有着力点了——按现行判决,那样做训练是合理使用,而不存在非法取得。本条因此有一个自我取消的路径:它惩罚的是取得方式,而取得方式是可以被改正的。第八节第四段会指出,这件事已经在发生。
第二处:风格与结构被吸收,没有救济。四之二第二副脚手架已经指出,著作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方法、风格。而模型学走的主要正是这一半。一位作者可以看着自己的句法习惯、节奏、题材处理方式出现在别人用一句提示生成的文本里,而按现行法,他什么也主张不了——因为没有一段文字被复制。这是本条最大的洞,且它不是本条的错,是它继承的那副脚手架的洞。但本条把这个洞坐实了:它用一次实际的赔付,把「可数的那部分算钱、不可数的那部分不算」写成了先例。
第三处:转换性判断依赖市场界定,而市场界定可以被重新划。第三节第四步已经指出,转换性实际判的是市场距离。而「市场」这个东西不是自然给定的:汤森路透案里法院把「原告本可以出售训练数据」这个尚不存在的市场也算进了第四要素。这意味着只要权利人一方建立起一个训练数据许可市场,训练与原作的市场距离就自动缩短了。换句话说:这个判据可以被当事人自己的商业行为改变。本栏认为这是本条最不稳的一处——一个可以被一方通过开设市场而改变的判据,不是一个稳定的判据。
第四处:只覆盖有权利人到场的作品。五节第二件事已详述。分母的构成决定了这套机制对整个语料库中的大多数内容没有效力。而文学史上最要紧的一批文本——古典的、公共领域的、匿名的、口传的——全部不在分母里。本条对文学的实际覆盖面,比它的声势小得多。
第五处:法域不同,结论相反,「法权」不是单数。2026 年 7 月 31 日,慕尼黑地方法院就 Suno 案作出判决,认定其侵害六首乐曲的著作权并禁止四项行为,其中包括在美国境内进行的训练;法院经由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辖规则取得对这些境外行为的管辖,适用了美国著作权法,并驳回了合理使用抗辩,同时把证明不存在市场损害的责任分配给了 Suno 一方。同一部法、同一类行为,一个法院说是合理使用,另一个法院说不是。本条的承重命题若要成立,必须限定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近两年的三份判决内」——超出这个范围,它是一个地方性结论,不是一条普遍规则。
第六处:它正在被和解与许可绕开。本条的每一次「胜利」都以和解收场,而和解不产生判例。与此同时,另一条路在同时铺开:迪士尼与 OpenAI 达成投资与授权安排;华纳音乐与 Suno、Udio 和解并转为合办平台;汤森路透早在 2024 年就把路透社内容许可给 Meta 使用。本栏据此判定一件对文学后果很大的事:这场争论的实际产出不是规则,是入场券。诉讼在把语料从「随便拿」变成「向大权利人买」——而买得起入场券的和收得到入场费的,都是大的那一方。单个作者在这条路上的处境,不比诉讼之前更好。
第七处:它还没有经过上诉审。一之二末尾已经写明:截至 2026 年 8 月,没有任何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就训练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作出裁判;汤森路透案在第三巡回法院已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辩论而未出判决,纽约南区那件合并诉讼的简易判决也未出。本条是本栏少数几条随时可能被整体推翻的思想。本栏的处置:照收,并在此写明推翻的形式——若上诉审认定训练本身不构成合理使用,本条的承重命题当场失效,须整条改写;届时把改写过程写进正文,不悄悄改。
七处合起来的读法。本条在「近两年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赔付实践」这一极窄的域内成立,一出这个域就逐处失效。但它的窄不是缺点,是它的性质——它本来就不是一条理论,是一次在压力下作出的可执行切分。用它的正确方式,是把它当成一个样本:看一个无法计量的东西,被迫计量时会被切成什么形状。
本条与第 039、040 两条不是三条并列的思想,是同一个问题上的三个不同动作。三条已成正文,可以合看——而合看之后会发现一件单看任何一条都看不出的事。
039 撤销一个位置:意义的统一点不在起点,用作者限定阅读是无根据的限定。040 描述这个位置怎么运转:它在分类、限定意义、分配责任,且随话语类型与时代取不同值。本条给这个位置计价:它值多少钱,按什么算,谁来付。
三个动作有一个共同的走向:越往后,能兑现的越多,能说的越少。039 说得最大(一句话覆盖全部文学),能兑现的最少(未给读数、不可核)。040 说得中等(三件事、两个变量),能兑现的中等(可核、可测但没测)。本条说得最小(三份地区法院判决、两年、一个法域),能兑现的最多(有金额、有分母、有执行)。
而三条合起来露出的那件事是:一个问题被追问六十年之后,最后是被一次赔付结的账。不是被想清楚了,是被算清了一部分——而算清的那一部分(副本册数)恰恰是六十年里谁也没认真谈过的那一部分,谈得最多的那一部分(意义、风格、影响)反而被留在了账外(第六节第二处)。本栏把这条记为三条合看才有的一个读数:一场理论争论的实际收束方式,往往落在它最不关心的那个维度上。这条判断是否可推广到别的题域,本栏尚不知道;它是一条待检验的猜想,不是结论,标在这里等后面的条目来撞。
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 欧盟著作权法族 欧盟在数字单一市场指令里为文本与数据挖掘设了例外,并允许权利人以适当方式声明保留(即退出机制)。与本条的分界很干净:欧盟从立法上事先划了一条线并给了退出通道,美国是逐案由法官权衡。一个先立规矩,一个后算账。(本栏未逐条核对该指令条文与各成员国转化情况,见第十节。)
法定许可 中国与大陆法系著作权法族 不必事先取得授权,但必须付酬。它是中国学界讨论中最常被提出的一条路,因为它绕开了海量授权在交易成本上的不可行。与本条的分界:本条不预设付酬义务,只在取得违法时算账;法定许可预设一律付酬,不问取得方式。两条路对单个作者的后果完全不同——本条下他多半拿不到钱,法定许可下他理论上人人有份。
剽窃 学术与文学伦理族 最容易被混淆的一条。剽窃管的是署名,著作权管的是复制。把别人的想法说成自己的,可以完全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思想不受保护),却是严重的剽窃。而模型做的事恰好落在这个缝里:它不复制(多数时候),也不署名(根本没有署名这个动作)。两把尺子各差一半,合起来仍然量不到它。本栏认为这是本条题域内最值得单独立题的一处。
转换性使用 美国合理使用判例族 本条第一要素的判据。第六节第三处已指出它实际判的是市场距离。它不是本条的异名,是本条的工具——列在这里是因为它常被当成一个关于行为性质的结论来引用。
影响与误读 文学理论族 布鲁姆说强诗人靠误读前人给自己腾位置(第 043 条)。这是文学自己的「吸收」理论,而它与本条正相对:一个说吸收是文学得以延续的方式,一个要为吸收定价。两者共有一个前提——一个文本对后来者的贡献可以被指认到具体来源上;而这个前提两边都没有检验过。第九节之二从这里进去。
互文性 符号学族 「文本是别的文本的换位」(第 045 条)。它是本条在理论上的完全否定:若一切文本本来就由别的文本织成,那么「谁的成分被拿走了多少」根本不成问题。同选时必须先划界:互文性是描述,本条是计价;描述可以说没有边界,计价必须有边界。
数据要素 中国数字经济政策族 近年的一条讨论路径,主张把训练数据的问题从传统著作权话语移到数据要素的语境里处理。这是一次换赛道:不再问它算不算复制,改问它作为生产要素怎样确权与分配。与本条的分界:本条在著作权内部解决,这一族要走出著作权。
兜底条款 中国著作权法解释族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它不是一个概念,是一个接口——封闭式清单留下的那个可以往里加东西的口子。四之二已指出:中国关于训练的整场讨论,很大程度上是在争这个口子该不该开、开多大。一个制度上的技术细节,决定了一场思想争论的形状,这本身就值得记。
技术中立 中国网络侵权司法族 平台曾经据以免责的说法。奥特曼系列案的判决实际上收窄了它:平台的责任要与其技术能力和介入程度相匹配,技术控制力高且直接获利的,不能再以中立自居。与本条的分界:本条问的是训练时拿了什么,这一族问的是输出时管了没有。两条合起来,正好覆盖四之二所说的链条两端。
洗稿 汉语网络写作与舆论族 把别人的文章改头换面重写,逐句不同而通篇是同一件东西。这是汉语世界里现成的、大众都懂的「不复制的取用」概念——它恰好落在剽窃与著作权之间的那道缝里,也恰好是模型做的事最贴切的日常类比。本栏认为它比任何一个法律术语都更接近普通读者对这件事的直觉,且它自带一个判据:读者能不能认出这是从哪儿来的。而「能不能认出来」正是第五节之二那个读数要测的东西。本栏据此把「洗稿」列为本条在汉语侧最有用的一个入口。
这一条只有三年多,分不出四段那么长的谱系。下面按四个阶段走,每段末尾标出服役状况。
第一段(2023):起诉,而问题还没有形状。第一批诉状把训练说成大规模的复制与衍生,主张的形态基本沿用旧的著作权侵权框架。这一段的诉状今天读起来最有意思的地方,是它们全都在试图把一件新事说成一件旧事——因为不说成旧事,就没有可以主张的权利项。〔已失效:把训练整体说成复制或改编的那一套主张,三份判决都没有采纳。〕
第二段(2025):三份判决,三个方向。一之二与第三节已详述。这一段留下的东西是本条的全部内容:四要素在同一类行为上给出相反结论,而分歧集中在市场距离;以及那一刀——把取得与使用分开。〔全部仍在服役,且是本条唯一的硬资产。〕
第三段(2025–2026):赔付落地,而规则悬空。巴茨案和解并于 2026 年 7 月终局批准,15 亿美元,约 50 万部作品,每部约 3,000 美元。同一时期,上诉审一个也没出。〔服役:那个数字,它已经成为此后一切谈判的锚;未成立:任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
这一段有一件对文学后果最大的事,值得单列:那个每部约 3,000 美元的数字,虽然只是一次和解的风险定价(第五节第一件事),却已经在实际上成为一个参照点。此后无论是新的诉讼、还是授权谈判,都会围着这个数上下。一个不是估价的数字,正在被当作估价使用——这是本栏在本条上观察到的最典型的一次「读数变形」,也是第五节非要花那么多篇幅辨它的原因。
第四段(2026 起):从争规则转向买入场券。第六节第六处已详述:迪士尼与 OpenAI 的投资与授权安排、华纳音乐与两家 AI 音乐公司的和解与合办、汤森路透早前对 Meta 的内容许可。与此同时,法域开始分岔——慕尼黑那份判决把在美国境内进行的训练纳入管辖并驳回了合理使用抗辩。
〔第四段的服役状况:本条的那一刀(取得与使用分开)仍然锋利,且随着许可市场成形而更锋利——因为一旦有了合法取得的渠道,「你本可以买」就成了对非法取得最有力的指控。但本条的承重命题正在被这个市场架空:当大权利人都通过许可入场之后,剩下的是那些既无人代理、又无处主张的作品,而本条对它们从来就没有效力(第六节第四处)。本栏的判断:这条思想很可能会以「被解决」的方式失效——不是被驳倒,是被绕过去。〕
四之二已经给出结构性差别:美国在训练端争,中国在输出端判。这里补三点走向。
其一,中国的讨论主战场在立法论,不在司法。因为封闭式列举不给法官权衡的余地,所以能做的是提方案:兜底条款开口子、法定许可、或双轨动态机制。后果是——中国在这个问题上的思想产出集中在学术期刊,不在判决书。这与美国正相反(本条的全部内容都来自判决书),也因此两边的材料形态完全不同:一边是论证,一边是记录。
其二,产业压力的方向也不同。已有法院系统内的讨论明确把「契合国家战略、提升产业竞争优势」列为支持将符合条件的训练纳入合理使用的理由之一——这是一个在美国判决书里不会出现的论证类型。本栏据实记录这一点,不作评价;但要指出它对碰撞的意义:它把一个著作权问题接到了产业政策上,因此本条在汉语材料上使用时,它的对手不只是权利人,还有一整套发展考量。
其三,「洗稿」这个日常词可能比法律术语走得更远。七之二已经指出,它落在剽窃与著作权之间的那道缝里,自带一个可操作的判据——读者能不能认出这是从哪儿来的。本栏认为:如果将来汉语世界对这件事形成一个自己的说法,最可能是从这个词长出来的,而不是从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长出来的。理由很实在:前两者是移植来的制度概念,后者是本地长出来的、且已经有大量使用者的判断习惯。
一、用它的切分,不用它的结论。结论(训练属合理使用、盗版留存不属)是三份地区法院判决,随时可能被上诉审推翻(第六节第七处)。而那一刀本身——面对一个无法计量的整体时,切出可计量的那一部分先算——是一个可以搬到别处去的动作。它可以被用在任何「整体不可计量、部分可计量」的场合。
二、用它来问「什么被留在账外」。本条最有生产力的用法不是问「训练合不合法」,是问:这一次计量把什么排除在外了?本条排除了风格与结构(第六节第二处)、排除了没有权利人到场的作品(第四处)、排除了中间那一段转化过程(四之二)。凡遇到一次新的计量安排,先问它的账外是什么,比问它算得对不对更快摸到问题。
三、把它当样本,不当规则。第六节末尾已说明。它是一个在压力下作出的可执行切分,不是一条理论;它的价值在于展示了「不可计量之物被迫计量时会被切成什么形状」,而不在于它切得对。
本栏是备料场,不是指南。但本条与别的条目有一处不同:它此刻正在决定一批真实的人能不能拿到钱,因此有必要把可核的事实摆一摆,不作建议。
可核的事实有三条。其一,巴茨案的和解按作品计算,能进分母的须是有可识别权利人并提出主张的作品——不到场的不在分母里(第五节第二件事)。其二,据公开报道,该案覆盖范围内的权利人绝大多数已完成认领。其三,那个每部约 3,000 美元的数字是风险定价,不是估价,也不构成此后任何谈判的法定标准(第五节第一件事、第八节第三段)。
三条之外,本栏不给建议——是否主张、如何主张,涉及具体法域与个人情形,本栏不是律师,也不承担这个位置。本条的申明写在篇首:本文由 Claude 写出,而本案被告是 Anthropic。正因如此,本节尤其不越出「摆事实」这一步。
但有一件不涉利害、值得提醒的事:无论钱怎么分,第六节第二处那个洞不会因为赔付而合上——风格与结构被吸收这件事,在现行框架里从头到尾没有主张的位置。而对一个写作者来说,那多半才是真正要紧的那一半。本栏能做的只是把这个洞标出来,让它别在一片赔付的声音里被当成已经解决了。
本条能供哪一格。位置=特征纠缠 E。它处理的是文本到达读者(或到达模型)之前的那一整套权属、渠道与制度条件。
能供什么。一次真实的、有金额的计量事件;一个可搬用的切分动作(整体不可计量时先切出可计量的部分);以及三个明确的账外项(风格与结构、无人到场的作品、中间的转化过程)。本条是全栏少数几条自带真实数字的条目,因此在三家碰撞里常常是那个「能给分母」的一家——但要按第五节的辨读用,别把和解定价当估价。
不能供什么。不能供普遍规则(第六节第五、七处)。凡一跑的题目需要一条稳定的规范前提,本条只能作材料家,不能作承重家。
正撞(共有前提,撞了会出回声)
· 第 045 条 互文性——它在理论上完全否定本条的前提(若一切文本本由别的文本织成,成分归属无从谈起)。可同选,但必须先分开描述与计价。
· 第 097 条 作者位置的去人化——同格同题域,且它是本条的后续。同选会变成自问自答。
· 第 040 条 作者功能——本条是它第一个特征(占有与刑罚性)的当代样本。同格,慎选;若同选,题目必须是「责任分配与权属分配的先后」。
零划界(从未交手,撞起来最有产出)
· 第 043 条 影响的焦虑(D 格)与第 086 条 形式可跨域追踪(S 格)——见下面的试撞。
· 第 013 条 情感的符号形式(S 格)。本条只能计量副本,朗格主张艺术呈现的是情感的样子而非情感本身。题可以是:一个只能数副本的制度,面对一种只以形式存在的东西时,会漏掉什么。两条相距极远,正因如此撞得动。
· 第 074 条 流通中的增益(D 格)。达姆罗什说作品在翻译流通中获益才进入世界文学。本条说流通中被拿走的部分要计价。一个讲流通带来的增益,一个讲流通造成的损失,而两者算的是同一批流动。共有前提:流通中的得失可以被判别、且判别权在某一方手上。
题:一部作品被吸收进一个模型,被拿走的究竟是什么?
三家:E=本条(093 语料的法权)|S=第 086 条(卡罗琳·莱文《形式》:整体、节奏、层级、网络这四种形式装置可跨域辨认与追踪)|D=第 043 条(布鲁姆《影响的焦虑》:强诗人靠误读前人给自己腾位置)。三家互不同源:一家是美国法院的赔付实践,一家是新形式主义批评,一家是浪漫派谱系里的诗学。
第一步,各家先各自答一遍。
本条答:被拿走的是复制件。风格与结构不在账上(第六节第二处)。
086 答:被拿走的是形式装置——而形式装置是可辨认、可跨域追踪的,因此原则上可以指认。
043 答:被拿走的东西一直都在被拿走,文学史本来就是这么运转的;区别在于人拿的时候要付出代价(焦虑、误读、必须给自己腾出位置),而模型不付这个代价。
第二步,找共有前提。三家都没说出口、却都必须先假定的那一条是:一个文本对后来者的贡献,可以被指认到具体的来源上。本条假定它至少在册数这一层可指认(否则赔付无从计算);086 假定形式装置可跨域同名同实地被辨认;043 假定影响可从后来者文本内的偏离被读出来。三家全靠这一条站着,而三家谁也没有检验过它。——这与第 039 条那一跑撞出的共有前提是同一族,第三次出现。
第三步,找推翻材料。第 090 条(写得像不再是证据):当文本可以被大批量生成时,文体特征不再稳定地指向一个来源。再加上第 039 条那一跑已经得出的读数——来源痕迹浓度在生成文本上趋近于零。
第四步,看谁先断。先断的是 086。理由:若形式装置不可被稳定地指认到来源,它整条主张就没有立足处——它的全部力量来自「同一形式装置可以在两个域中被认出是同一个」。而本条与 043 都还有剩余业务:本条从来就不需要指认贡献,它只数副本(这正是第五节第三件事);043 讲的是后来者一方的动力学,即使归因不成立,焦虑与腾位置这个过程照样运转(这与该条自己的失效条件一致)。
第五步,看断口露出什么。断口露出的东西改变了对本条的整个评价:
法律之所以只数副本,不是因为它保守或懒,而是因为「贡献可指认」这个前提在技术上很可能根本不成立。本条第四节说它「绕开」了使用方式这个问题、第六节说它退到了可数的那一样上——这两处判断都隐含着一层责备。试撞之后要收回这层责备:按取得方式计价可能不是退让,是唯一可执行的方案。
顺着断口还能摸到一个此前三家都没有的落点。043 那一句是关键:人拿走别人的东西时要付代价,而模型不付。把它与本条并置,问题就变了形——过去六十年,文学理论讨论「吸收」时从来不问代价,因为代价是自动附带的(焦虑、误读、必须与前人不同)。而当吸收可以零代价地大规模进行时,那个自动附带的代价消失了,于是才第一次需要一个外部的计价机制。
这一跑的读数候选:吸收代价率。分母是一次吸收所取用的来源数,分子是其中在成品里留下了可辨认的偏离(即误读、改造、抵抗的痕迹)的来源数。它测的是:拿走的时候,有没有为拿走这件事付出形变。比值高=布鲁姆意义上的吸收(拿了并且长成了别的东西);比值趋近零=无代价的复用。它有分母、可复算,而且第一次把一个法律问题(该不该赔)与一个诗学问题(吸收算不算创造)放在同一根轴上。本栏把这个落点记在这里,不在本条展开——它属于将来的碰撞产物。
试撞的结论,回头改本条的哪两处。其一,第四节末尾原判「本条是在一套不够用的旧装置上被迫作出的切分」,须补一句:被迫不等于错,若贡献确不可指认,这个切分就是正解。其二,第五节之二那个候选读数(可指认余量)现在有了更明确的用途——它测的正是本试撞第二步那个共有前提成不成立;余量若近零,本条升格,086 那一族在生成文本上失效。这句已补在第五节之二。
与站内的接口。本条与母站处理「承担者字段」与「隔账」的那一族正面相邻:那一族问一笔账被记在谁名下、记零与删除有什么分别,本条问的是一批文本被算进谁的账、什么被留在账外。共有前提是「有一本账,且账有内外之分」。九之二撞出的「吸收代价率」落在两边中间:它测的不是账内账外,是被拿走的东西有没有在拿的过程里发生形变——而形变这件事,恰恰是两边的账都记不下的。
四之二末尾已经写明,这个题目值得单独立一跑,这里把它排出来。
题:当中间那一段(书进去、参数出来)在两个法域都无法处理时,两边各自退到了哪一端,退法说明了什么?
三家:E=本条(093:美国退到取得端——拿的时候合不合法)|E′=汉语司法这一侧(退到输出端——吐出来的时候像不像)|而两个 E 不能同选(栏目页的硬规矩:一格一家),因此第二家须换成一条能提供「中间过程」视角的 D 家。
本栏给出的配法:E=本条|D=第 068 条 认知叙事学(读者用脚本、框架与心理模型建构故事,且这个建构过程可用实验接近)|S=第 084 条 宏观分析(大规模语料统计文体与影响,可复算)。选 068 的理由:整场争论里唯一无人处理的正是「中间那一段」,而认知叙事学是本栏一百条里唯一一条明确主张中间过程可被逼近测量的条目。选 084 的理由:它能给分母,满足栏目页第二条硬规矩。
预判(尚未真跑,据实标出)。本栏认为这一跑的共有前提会是:中间那一段之所以不被处理,是因为它不可观察。而 068 那一族恰恰主张它可被逼近——因此推翻材料多半会从 068 这一侧出,而先断的会是「不可观察」这个前提本身,不是三家中的某一家。若果真如此,这一跑的产出将不是一个新读数,而是一个方法论上的结论:两边的回避不是因为无法处理,是因为无人有动机处理。
本栏据实说明:这一跑没有真跑,上面只是排法与预判。本栏的规矩是试撞要真走一遍才算数(第 039 条定下的),一条正文只做一次真跑;这里把第二个题目排出来而不跑,是为了留下线索,不是为了凑一次战果。写明「未跑」,是不让后来的人把预判当成结果。
1. Bartz v. Anthropic PBC(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阿尔萨普法官):2025 年 6 月简易判决,认定以合法取得的图书训练模型属合理使用且具高度转换性,下载并留存盗版副本不属合理使用,就该部分安排审理;2025 年 9 月双方达成和解;2026 年 7 月 20 日由马丁内斯-奥尔金法官作出终局批准,和解金 15 亿美元,涉约 50 万部作品,每部约 3,000 美元。
2. Thomson Reuters v. Ross Intelligence(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比巴斯法官临时指派审理):2025 年 2 月 11 日部分简易判决,认定 Westlaw 判例摘要与编号系统具独创性并受保护,Ross 用以训练法律检索工具不构成合理使用;上诉案号 3d Cir. 25-2153,2026 年 6 月 11 日言词辩论,截至 2026 年 8 月未出判决。
3. Kadrey v. Meta Platforms(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查布里亚法官):2025 年 6 月就原告的市场损害理论作出对 Meta 有利的简易判决,并写明该结论出自本案证据记录与所提出的主张,不构成「训练一律属合理使用」的普遍结论;此后以其他理论继续,2026 年 3 月获准修改起诉状增加帮助侵权主张,2026 年 6 月 9 日原告申请就影子图书馆部分提请第九巡回法院审查。
4. In re OpenAI, Inc. Copyright Infringement Litigation(纽约南区):法院否定了「AI 训练当然具有转换性」的主张;截至 2026 年 8 月简易判决未出。
5. 慕尼黑地方法院 Suno 案,2026 年 7 月 31 日:认定侵害六首乐曲著作权并禁止四项行为(含在美国境内进行的训练),经由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辖规则取得管辖并适用美国著作权法,驳回合理使用抗辩,将证明无市场损害的责任分配给被告。
6. 17 U.S.C. §107(合理使用四要素)。
7. 中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合理使用的封闭式列举)及第一款第(十三)项兜底条款;相关学术讨论主张以该项为接口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新增训练例外,或采法定许可、或采「合理使用配合法定许可」的双轨动态机制。
8. 杭州互联网法院「奥特曼」AI 生成图片案:提出分阶段责任——输入端平台未直接参与训练不构成直接侵权,输出端未采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平台经会员充值等获益、模型可稳定输出侵权内容而未过滤屏蔽,主观有过错;2024 年 9 月一审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三万元。广州互联网法院同类案强调平台对生成内容的技术控制力为责任认定关键。
9. 关于中国司法「更关注输出端、对前端训练关注不足」的判断,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报道中所引学者意见。
10. 许可与和解一侧:迪士尼与 OpenAI 的投资与角色授权安排;华纳音乐与 Suno、Udio 的和解及合办计划;汤森路透 2024 年向 Meta 许可路透社内容。
四处未做实核,据实标出。其一,第 5、10 两条依据的是新闻报道与案件跟踪整理,本栏未取得判决原文或协议文本,引用时须复核。其二,第七节所述欧盟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及其保留机制,本栏未逐条核对指令条文与各成员国转化情况。其三,第 3、4 条中 2026 年的程序进展依据公开案件跟踪,本栏未核对法院电子档案。其四,第 9 条为报道中转述的学者意见,本栏未核对该学者原文。凡在碰撞中要把上述任何一条当作推翻材料使用,必须先补实核这一步。又:本条所述判决均未经上诉审确认(第六节第七处),若上诉结果与本条不符,本栏将整条改写并把改写过程写进正文,不悄悄改数。